贺兔娃、石荣光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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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506号案件名称
贺兔娃、石荣光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贺兔娃;石荣光;王中福;贺兔娃;石荣光;王中福;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506号 被执行人:王中福,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贺兔娃,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石荣光,男,195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中福、贺兔娃、石荣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中福应履行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贺兔娃应履行罚金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63611元;被执行人石荣光应履行罚金20000元。上述被执行人王中福、贺兔娃、石荣光逾期未履行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石荣光已履行完本案案款。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王中福银行存款35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中福目前正在服刑,被执行人贺兔娃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并在其所在村委会了解,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石荣光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中福、贺兔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 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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