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兵、周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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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870号案件名称
陈卫兵、周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卫兵;周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870号原告:陈卫兵,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周凯,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兵诉被告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凯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卫兵对被告周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兵撤回对被告周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陈卫兵承担。审 判 员 侯五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洪美丽书 记 员 邹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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