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军与方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4财保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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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财保211号案件名称
彭小军与方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彭小军;方维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财保211号申请人:彭小军,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方维,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彭小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维所有的坐落于睢宁县金城街道高塘社区方东组的房屋两处(拆迁号分别为:6号、1-2号)的拆迁补偿款11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小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维所有的坐落于睢宁县金城街道高塘社区方东组的房屋两处(拆迁号分别为:6号、1-2号)的拆迁补偿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楠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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