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姚杰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0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08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姚杰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姚杰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街788、7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91316190U。负责人:张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演,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姚杰玲,女,197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杰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欠的透支本金119340.5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案受理费1661元、执行费16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终结其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另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姚杰玲名下车辆,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进行扣押处置。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