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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391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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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91执888号
  • 案件名称

    刘忠、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忠;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39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性,,汉族,1990年10月0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8号一品国际商务公寓702号房。法定代表人:董莉莉。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忠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惠湾劳人仲案字(2021)05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文书,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忠支付佣金提成16839元;负担执行费153元。但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人代表董莉莉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现场走访,经查,该公司未在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营业,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不明。四、已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其法人代表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1391执8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仁审 判 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陈 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潘蔼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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