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2民初107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民初10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秀娟;贾海龙;谭俊龙;王秀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2民初1077号之一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顺山四路19-网点11东-3。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云曦,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孟秀娟,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贾海龙,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谭俊龙,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秀芹,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秀娟、贾海龙、谭俊龙、王秀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孟秀娟主动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保全费318元,共计591元,由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铭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汶佩书 记 员 王 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