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光军与被执行人窦俊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2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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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执2655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光军与被执行人窦俊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樊光军与被执行人窦俊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2655号申请执行人:樊光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窦俊卿,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执行人樊光军与被执行人窦俊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窦俊卿于2021年9月6日给付8000元案款,剩余案款于每月25日前还款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如未按期履行,则对被执行人窦俊卿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22执2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巴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莫彩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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