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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复璋、刘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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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784号
  • 案件名称

    鞠复璋、刘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鞠复璋;刘云龙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鞠复璋,男,194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鞠华文(鞠复璋之子),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云龙,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鞠复璋与被执行人刘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履行房屋腾退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涉及另案诉讼,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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