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复璋、刘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7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784号案件名称
鞠复璋、刘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鞠复璋;刘云龙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鞠复璋,男,194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鞠华文(鞠复璋之子),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云龙,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鞠复璋与被执行人刘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履行房屋腾退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涉及另案诉讼,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市朝阳区培基双语幼儿园与冯春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37号 下一篇 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全宗明等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保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