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群与张光银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财保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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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财保87号案件名称
刘国群与张光银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国群;张光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财保87号 申请人:刘国群,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张光银,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刘国群与被申请人张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31执保411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刘国群名下渝GU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产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刘国群以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光银的财产保全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刘国群名下渝GU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产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益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赁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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