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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群与张光银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财保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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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财保87号
  • 案件名称

    刘国群与张光银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国群;张光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财保87号 申请人:刘国群,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张光银,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刘国群与被申请人张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31执保411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刘国群名下渝GU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产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刘国群以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光银的财产保全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刘国群名下渝GU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产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益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赁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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