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梓依美轩服装加工厂与邓水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7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747号案件名称
荷塘区梓依美轩服装加工厂与邓水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荷塘区梓依美轩服装加工厂;邓水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荷塘区梓依美轩服装加工厂。经营者:雷勇,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水兰,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荷塘区梓依美轩服装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邓水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荷塘区梓依美轩服装加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邓水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柯审判员 尹建刚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毕锦基、汤中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4民初13158号 下一篇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睢县供电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