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锦基、汤中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4民初1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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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民初13158号案件名称
毕锦基、汤中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毕锦基;汤中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158号原告:毕锦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汤中枝,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毕锦基与被告汤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毕锦基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锦基撤回对被告汤中枝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锦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毕锦基负担。审判员 杨馥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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