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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锦基、汤中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4民初1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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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民初13158号
  • 案件名称

    毕锦基、汤中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毕锦基;汤中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158号原告:毕锦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汤中枝,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毕锦基与被告汤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毕锦基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锦基撤回对被告汤中枝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锦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毕锦基负担。审判员  杨馥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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