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顾臻飞与汪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3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324号
  • 案件名称

    顾臻飞与汪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顾臻飞;汪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324号申请执行人:顾臻飞,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汪叶,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顾臻飞与被执行人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臻飞依据已生效的(2021)苏0281民初27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叶支付申请执行人顾臻飞11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汪叶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汪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汪叶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汪叶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通过委托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汪叶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汪叶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顾臻飞,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汪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顾臻飞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汪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汪叶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汪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顾臻飞亦未能提供汪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