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恩来、李铁刚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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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369号案件名称
杜恩来、李铁刚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杜恩来;李铁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杜恩来,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住凌海市。被执行人:李铁刚,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恩来与被执行人李铁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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