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泽钊、闫旭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9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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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9744号案件名称
苏泽钊、闫旭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泽钊;闫旭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9744号申请执行人:苏泽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闫旭,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泽钊与被执行人闫旭健康权一案,(2021)粤207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闫旭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262.00元(暂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涵盖证券、保险、自然资源部不动产信息、全国性金融机构、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公安部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粤2072执9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先紫执行员 周贤枫执行员 徐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欧东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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