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张宗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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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43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张宗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张宗月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430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754575,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负责人:李明。被申请人:张宗月,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宗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张宗月的银行存款7200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宗月的银行存款7200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敏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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