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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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655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65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玲,女,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赢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亚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露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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