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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庆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初5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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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531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庆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关庆学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7民初5310号原告: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169157J。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利,男,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关庆学,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住北京市昌平区xx号。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嘉靖,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泉缘公司)与被告关庆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泉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利,被告关庆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嘉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泉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关庆学支付我公司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拖欠的车辆租金24253.72元;2.关庆学支付我公司拖欠车辆租金所产生的滞纳金(以24253.7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关庆学支付我公司车辆停运经济损失8200元;4.关庆学支付我公司违约金20000元;5.关庆学支付我公司车辆下车检验维修费用5371元;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关庆学负担。事实及理由:我公司曾于2021年7月7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因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我公司与关庆学于2019年5月1日签订《劳动协议书》和《车辆租赁协议》,约定由关庆学租赁我公司所有的京xx索九网约车,协议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关庆学于2019年11月1日起恶意拖欠车辆租金,多次催要未果。2021年5月6日无故将车辆交回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停运损失。根据《车辆租赁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关庆学应支付我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关庆学辩称,不同意万泉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因受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在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4月5日期间,我所居住的村庄实行了封村政策,故不能出车,应减免相应的车辆租金。2.2021年3月,我向万泉缘公司的韩队长,以快递方式书面告知交车,且在2021年4月23日将该车辆退还给万泉缘公司,万泉源公司告知无人检查车辆,被迫将车开走,后与万泉缘公司沟通,于2021年5月6日再次交车,故不存在违约金支付的问题。3.万泉缘公司收车当天,已经对该车辆进行整体检验,故不存在车辆维修费用问题。4.交车当日,关庆学向韩队长交纳了1300元的收车人员调度费,但在对方要求下,备注“兑换现金”。5.对于万泉缘公司提供的出车记录,是关庆学为了保住网约车的分拿自己手机刷单操作的,关庆学并未实际出车,因村里不让外出,关庆学在此期间只进行过一次核算检测,除了跟同村人出去、自己出来开庭,就没有出过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日,万泉缘公司与关庆学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关庆学自2019年5月1日起租赁万泉缘公司索九车辆运营网约车,月租金8200元,于每月10日前交纳,月租金不包含社保个人承担部分;退租时如因关庆学原因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关庆学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的损失。2021年5月6日,关庆学将其运营的车辆交回万泉缘公司。万泉缘公司主张关庆学所运营车辆的下车维修检测费用,并提交车辆下车检验单,但该检验单中并无关庆学签字确定,万泉缘公司亦未提交损失已实际产生的证据,且关庆学称其交车时车辆没有损伤。2021年,万泉缘公司就本案诉讼请求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1年7月7日作出京平劳人仲不字[2021]第389号裁决书,决定不予受理。万泉缘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对于关庆学2021年2月-5月出车情况,关庆学辩称本村在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4月5日期间不让出村,故除了跟同村人出去、自己出来开庭,就没有出过车,应减免相应的租金费用,并提供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关庆学,身份证号xx,因春节期间新冠疫情爆发,全国各地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居家隔离,自发封镇封村控制人员流动,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我村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4月5日封闭,疫情稍缓后解除封闭,可以自由出入。万泉缘公司不予认可,并提供出车记录,其中2月出车21天、3月出车31天、4月出车26天。关庆学辩称是为了保住网约车的分拿自己手机刷单操作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缴纳车辆租金系双方所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关庆学的义务。对于欠付租金一项,关庆学辩称系其自己刷单才显示有出车记录,因万泉缘公司不认可,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未动过车,故关庆学应向万泉缘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车辆租金24253.72元。关庆学辩称已给付万泉缘公司员工1300元,因自认备注“兑换现金”,且万泉缘公司称系其员工与关庆学个人行为,故不应从车辆租金中予以扣除。对于滞纳金一项,万泉缘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应按《车辆租赁协议》的约定的标准予以支持,但关庆学逾期交纳租金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应适当赔偿因此给万泉缘公司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关庆学交车之日开始计算损失数额。对于车辆下车检验维修费一项,双方在车辆租赁协议中约定,在退租时,如因关庆学人为原因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关庆学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的损失。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现万泉缘公司出具的车辆下车检验单系其单方面委托制作,万泉缘公司又无证据证明该车辆检验时状态与关庆学交车时的状态一致,故本院对万泉缘公司提交的车辆下车检验单不予采信。关庆学不认可其交车时车辆有损伤,故本院对万泉缘公司主张的下车检验维修费不予支持。对于停运损失一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劳动者违反该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现因关庆学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且未对万泉缘公司造成的停运损失,故本院对万泉缘公司主张的车辆停运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万泉缘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关庆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车辆租金24253.7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4253.7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关庆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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