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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四陆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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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325号
  • 案件名称

    杨四陆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四陆;杭州傲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32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傲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东塔楼707室。被执行人杨四陆,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杭州傲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四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5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杨四陆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杭州傲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机动车贰辆(查无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乔晓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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