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峰与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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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790号案件名称
李林峰与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林峰;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790号原告:李林峰,男,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功,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5幢1-10室。法定代表人:韩金象,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顾跃,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李林峰与被告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林峰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志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钧伟书 记 员 徐 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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