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德、王德秋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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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328号案件名称
赵景德、王德秋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景德;王德秋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赵景德,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德秋,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赵景德与被执行人王德秋刑事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辽0681行初4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出狱后,现下落不明,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暂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待进一步查找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1执恢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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