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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代·哈义都、姚文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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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520号
  • 案件名称

    努代·哈义都、姚文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努代·哈义都;姚文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努代·哈义都,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富,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上诉人努代·哈义都因与被上诉人姚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努代·哈义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沙合达提审判员    吴鲁苏旦审判员    热阿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拾胡拉书记员    居丽都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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