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代·哈义都、姚文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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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520号案件名称
努代·哈义都、姚文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努代·哈义都;姚文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努代·哈义都,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富,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上诉人努代·哈义都因与被上诉人姚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努代·哈义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沙合达提审判员 吴鲁苏旦审判员 热阿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拾胡拉书记员 居丽都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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