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余建兴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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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52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余建兴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余建兴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5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388567R。法定代表人:饶刚,院长。委托代理人:牛博伟,男,系该院员工。被执行人:余建兴,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余建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建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923.07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923.07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卓 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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