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继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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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3137号案件名称
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继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继翔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3137号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花古街道工业园新城区梨园东路。法定代表人:张瑞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乾,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继翔,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继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洞口县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爽书 记 员 曾晓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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