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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晓辉、薛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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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185号
  • 案件名称

    柳晓辉、薛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柳晓辉;薛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柳晓辉,男。被执行人:薛艳,女。本院在执行柳晓辉与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薛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柳晓辉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薛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被执行人薛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晓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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