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峰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皖1621司惩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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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司惩5号案件名称
朱淑峰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淑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皖1621司惩5号被罚款人:朱淑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在本院审理(2021)皖1621执监3号申诉人李伟南、朱玉萍与申请执行人马淑平、被执行人朱淑峰、张素丽一案中,查明朱淑峰参与提起虚假执行异议,妨害司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朱淑峰罚款5万元,限于2021年9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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