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光旭、章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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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221号案件名称
石光旭、章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石光旭;章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221号原告:石光旭,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章龙,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石光旭与被告章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石光旭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光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光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光旭负担。审判员 邵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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