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爱东、石峰区星光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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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95号案件名称
熊爱东、石峰区星光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爱东;石峰区星光美容美发店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95号原告:熊爱东,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石峰区星光美容美发店,营业场所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路万兴佳亿购物中心一楼A1-10号。经营者:李中王,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熊爱东诉被告石峰区星光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熊爱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爱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熊爱东承担。审 判 员 吴登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万佳炜书 记 员 李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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