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乡市瑞星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知民初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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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知民初443号案件名称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乡市瑞星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乡市瑞星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43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57651F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瑞星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65994257Y法定代表人:魏瑞星,经理地址:辉县委托代理人:张文韬,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瑞星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五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时孟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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