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与重庆美天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陈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4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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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4029号案件名称
石平与重庆美天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陈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平;重庆美天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陈东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4029号 原告:石平,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美天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86460E。法定代表人:熊小苹,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龙,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东,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平与被告重庆美天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陈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石平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平负担。 审 判 员 何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妮书 记 员 许人耀书 记 员 唐荧嫔-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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