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光明、汪君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91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9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光明、汪君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光明;汪君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91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光明,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汪君君,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收取王光明、汪君君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王光明、汪君君应交纳受理费2210元,因王光明、汪君君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