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远正、肖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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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151号案件名称
文远正、肖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文远正;肖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151号原告:文远正,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甲,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胜,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文远正与被告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文远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远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文远正负担。审 判 员 陶 小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彭霞超群代理书记员 邓 亚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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