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宇浩、贾利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37财保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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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财保46号案件名称
肖宇浩、贾利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宇浩;贾利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财保46号申请人:肖宇浩,男,199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申请人:贾利辉,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申请人肖宇浩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价值约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肖宇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平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代 凯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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