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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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978号案件名称
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P;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978号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龙嫚雨。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可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P。法定代表人:苏伟强。被告: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涛。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炳阳书 记 员 吴思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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