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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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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978号
  • 案件名称

    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P;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978号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龙嫚雨。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可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P。法定代表人:苏伟强。被告: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涛。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炳阳书 记 员  吴思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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