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尔依米提、新疆萨达凯特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0)新0102执恢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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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新0102执恢562号案件名称
阿帕尔依米提、新疆萨达凯特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阿帕尔依米提;新疆萨达凯特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新0102执恢562号申请执行人:阿帕尔依米提,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墨玉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萨达凯特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英阿瓦提路35号北国春城小区2单元3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3347-9。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外力司马义,总经理。 保证人:阿不都外力司马义,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帕尔依米提与被执行人新疆萨达凯特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总标的565126.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4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新疆萨达凯特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龙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5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热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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