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朝、黄建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3执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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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975号案件名称
黄进朝、黄建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进朝;黄建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进朝与被执行人黄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21)冀0183执975号一、案件的由来申请执行人黄进朝与被执行人黄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20日本院受理。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黄进朝,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建超,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黄进朝申请黄建超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183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黄建超分期偿还原告黄进朝借款79000元,其中2020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3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49000元;二、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执行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及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826元,由被告负担”。四、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2020)冀0183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黄建超给付申请执行人黄进朝59326元为清,先将被执行人黄建超名下银行存款划拨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黄进朝,余款于2022年1月28日前付清,执行费790元由被执行人黄建超负担。2.如未按以上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调解书。五、本案执结的结案理由综上所述,本案应按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承办人:李根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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