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兰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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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167号案件名称
某公司、兰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某公司;兰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167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兰某,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兰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以给付拖欠水利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家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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