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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兰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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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167号
  • 案件名称

    某公司、兰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某公司;兰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167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兰某,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兰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以给付拖欠水利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家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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