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大焘、颜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6执57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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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执5757号之二案件名称
庄大焘、颜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庄大焘;颜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6执57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大焘.被执行人:颜莹.申请执行人庄大焘与被执行人颜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26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现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786.43元,款项人民币786.43已划拨给申请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深圳市内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以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亭审判员 谢 燕审判员 吴毓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诗豪书记员 曾梓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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