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其国、阿米来等马金龙、都曼·沙坎西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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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00号案件名称
马其国、阿米来等马金龙、都曼·沙坎西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其国;阿米来;马金龙;都曼·沙坎西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00号申请人:马其国,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东乡族,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申请人:阿米来,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申请人:马金龙,男,1989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东乡族,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被申请人:都曼·沙坎西,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哈萨克族,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马其国、阿米来、马金龙与被申请人都曼·沙坎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其国、阿米来、马金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都曼·沙坎西×××小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交强险1000元。申请人马其国、阿米来、马金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其国、阿米来、马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都曼·沙坎西×××小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交强险1000元。 案件申请费30元,申请人马其国、阿米来、马金龙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海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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