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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12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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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12号之十三
  • 案件名称

    隋书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隋书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12号之十三被执行人:隋书波,男,汉族,1970年0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0××××××××,住瓦房店市许屯镇龙门汤村龙门汤屯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隋书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书波在大连银行62307041115066316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3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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