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潘永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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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843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潘永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潘永利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84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裴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鹏,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佳辰,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永利,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潘永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永利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琳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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