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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远成、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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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365号
  • 案件名称

    毛远成、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毛远成;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365号原告:毛远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传银,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毛远成父亲。被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东津村江郢四队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ET57P。负责人:刘家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远成与被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毛远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远成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远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远成负担。审判员  隗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尹 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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