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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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186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静;王文东;孙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186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12332075XE。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来,该联社职员。被告:李静,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王文东,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孙伟,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县。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静、王文东、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胡加礼人民陪审员 肖辉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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