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宁芳、台山市海宴镇金兴粮食加工厂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98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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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983号之七案件名称
黄宁芳、台山市海宴镇金兴粮食加工厂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宁芳;台山市海宴镇金兴粮食加工厂;黄兆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98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黄宁芳,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被执行人:台山市海宴镇金兴粮食加工厂。住所地:广东台山市海宴镇兴中村委会麒麟村84号东边。投资人:黄兆明被执行人:黄兆明,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申请执行人黄宁芳与被执行人台山市海宴镇金兴粮食加工厂、黄兆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781民特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定:被执行人台山市海宴镇金兴粮食加工厂、黄兆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9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谭阳威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榕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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