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化、陶万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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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民初1311号案件名称
张文化、陶万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文化;陶万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11号原告:张文化,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陶万印,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张文化与被告陶万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文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文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慧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雅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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