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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化、陶万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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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民初1311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化、陶万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化;陶万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11号原告:张文化,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陶万印,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张文化与被告陶万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文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文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慧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雅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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