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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军儿、王家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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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3085号
  • 案件名称

    洪军儿、王家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舟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洪军儿;王家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085号 原告:洪军儿,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王家惠,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洪军儿诉被告王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其自行催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军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洪军儿负担。 审判员沈妙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金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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