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军儿、王家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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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3085号案件名称
洪军儿、王家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洪军儿;王家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085号 原告:洪军儿,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王家惠,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洪军儿诉被告王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其自行催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军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洪军儿负担。 审判员沈妙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金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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