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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霞、刘顺波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4执保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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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24执保1232号
  • 案件名称

    张素霞、刘顺波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素霞;刘顺波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4执保1232号申请人:张素霞,女,汉族,1982年6月14日生,住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刘顺波,男,汉族,1980年3月2日生,住临朐县。上述当事人因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顺波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刘宪权书记员  马 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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