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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烈、龚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恢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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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恢93号
  • 案件名称

    刘文烈、龚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文烈;龚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烈,男,1954年10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龚玲,女,1970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恢复执行刘文烈与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龚玲向刘文烈支付39760元。本院受理后,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胡建立审 判 员 王晓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张媛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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