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3执恢2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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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执恢2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杰;冉小利;肖元泽;陈国玉;肖锋;肖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3执恢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XX。法定代表人:赖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刚,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文杰,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冉小利,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肖元泽,男,汉族,1949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陈国玉,女,汉族,1952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肖锋,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肖英,女,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执行四川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杰、冉小利、肖元泽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3执恢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茏沣审判员 高树林审判员 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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