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祥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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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721号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祥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付祥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721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祥洋,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祥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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