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超、李宏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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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312号案件名称
张守超、李宏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守超;李宏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守超,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李宏宾,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所在地任丘市。申请人张守超与被执行人李宏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7202万元,缴纳执行费135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二、2021年8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8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5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宏宾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发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亚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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